吴红权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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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-南通专职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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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红权(联系电话:15950833399)
  执业律所: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
  执业证号:13206201610215070
  执业年限:10年
  个人简介:吴红权,南京大学法律专业,法学学士,中华律师协会会员,现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。该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等各类人员30余名,是启东市的律师事务所,其前身叫启东市第二律师事务所,后改名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,历经40余年。
  吴红权律师自执业以来,秉承精通法律、维护正义、恪守诚信、止于至善的执业理念。以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  荣誉属于为信念执着的人,执业以来,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。其致力于民事、刑事的立法研究,对案件有独特见解,为人民群众挽回无数损失,得到各界的一致好评。
  擅长:刑事辩护、合同纠纷、婚姻继承、道路交通、工伤保险,劳动纠纷、损害赔偿等各类民事、刑事案件颇有研究,曾经对整个南通市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,成功为当事人进行刑事辩护。
  服务地区:启东
  联系地址: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中路669号环球商务中心2301
  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、合同纠纷、企业法律顾问
  教育背景: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
  担任的职务: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
  常年担任乡镇村委会法律顾问
  获得的荣誉:南通市第七届律师体育运动会男子定点射门项目比赛中荣获三等奖。
  重要经验总结:
  ①办理多起涉黑涉恶的案件
  ②办理了一起虚拟币诈骗案,涉案币数达一千多个,成功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辩护。
  执业十余年,参与办理的案件上千件,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,合同纠纷案件,企业法律顾问。
  其他信息:执业以来,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。执业十余年,参与办理的案件上千件,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,合同纠纷案件,企业法律顾问。
  致力于民事、刑事的立法研究,对案件有独特见解,为人民群众挽回无数损失,得到各界的一致好评。
  部分成功案例展示:
  案例1:
  化冲突为转机:吴红权律师于一例故意伤害案中力促和解、终获缓刑的成功辩护
  在近期承办的一起因车辆通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中,我作为被告人吴某的辩护律师,通过精准把握案件性质、积极促成矛盾化解,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缓刑判决,取得了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。
  本案中,当事人因行车避让问题与对方发生争执,进而演化为肢体冲突,导致对方轻伤二级,涉嫌故意伤害罪。接受委托后,我迅速研判,认为本案源于民间琐事,非预谋恶性犯罪,具备通过刑事和解争取从宽处理的坚实基础。
  我的辩护工作围绕三个核心展开:一是定性引导,向法庭清晰呈现纠纷的偶然性与升级过程,阐明被害人方存在一定过错,以降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。二是情节深挖,重点论证当事人“明知报警而在现场等候”依法构成自首,并充分肯定其在诉讼各阶段稳定的认罪悔罪态度。三是矛盾化解,将辩护重心前移,在法院主持下积极协助双方沟通,最终促成当事人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,实质性修复了社会关系。
  法庭审理中,我系统阐述了当事人具备自首、认罪认罚、赔偿谅解、初犯等多重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,着重论证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。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,在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同时,判决拘役五个月,缓刑六个月。
  此案成功的关键在于,辩护并未局限于法庭辩论,而是将“案结事了”作为目标,通过专业工作将一场冲突转化为当事人悔过、赔偿、获得重新出发机会的转机。它再次证明,在轻微刑事案件中,律师专业的沟通引导与全方位的情节整合,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、促进社会和谐不可或缺的力量。
  案例2:
  成功案例分享:以辩护人视角看一起游戏币诈骗案的轻缓化处理
  一、案件基本情况
  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。指控事实显示,其通过淘宝平台向受害人购买网络游戏币,在线下交易完成后,虚构未收到游戏币的事实,向淘宝申请退款,导致卖家遭受货款损失。经价格认定,涉案游戏币价值人民币7502元。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,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在检察机关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。
  二、辩护焦点与策略
  在全面阅卷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后,我们确立了以“情节轻微、认罪悔罪、适于社区矫正”为核心的辩护思路,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工作:
  自首情节的认定:被告人系主动到案,并在侦查、起诉及审判阶段始终稳定供述,依法应认定为自首。我们向法庭强调,自首是法定的从轻、减轻情节,体现了被告人认罪服法的态度,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。
  认罪认罚的积极性: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表示愿意接受处罚,并认可指控事实与罪名。我们向法庭说明,这不仅是程序上的合作,更是主观上悔罪的表现,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。
  退赔谅解与社会关系修复:案发后,被告人积极筹措资金,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,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。我们提交相关证据,证明本案造成的实际损失已得到弥补,社会矛盾得到化解,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低。
  建议适用缓刑的合理性:结合被告人系初犯、偶犯,无前科劣迹,犯罪情节相对较轻,且具备监管条件,我们向法庭提交了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,并建议法庭考虑对其从轻处罚,给予其改过自新、回归社会的机会。
  三、法院裁判结果
 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,全部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。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,同时确认其具有自首、认罪认罚、退赔谅解等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。最终判决:
  被告人犯诈骗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(已预缴)。
  案例3:
  成功案例评析:共同犯罪诈骗案中量刑从轻的辩护要点与实现
  一、案件核心事实与指控
  公诉机关指控,被告人AA与女友朱某某(另案处理)共同策划,通过微信平台以“刷单”返现为名进行手机促销,后因资金链断裂,转为直接骗取两名被害人手机货款共计人民币49,200元,其行为构成诈骗罪,且数额巨大。被告人被抓获后,家属已代为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。
  二、辩护策略与焦点阐述
  在接受委托后,我们通过对全案证据的审慎分析,确定了“承认基本事实、聚焦量刑情节”的辩护基调。在庭审中,我们的辩护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展开:
  对指控事实与罪名的认可:基于在案证据确实、充分,且被告人认罪态度明确,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,将辩护重心置于量刑环节,此举有助于建立坦诚、专业的辩护形象,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消耗司法资源。
  强调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与初犯情节:我们向法庭指出,被告人系初犯,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。归案后,其能够稳定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当庭自愿认罪,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,表明其主观恶性相对不深,具有改造可能性。
  着力突出赔偿谅解与实质社会关系修复:本案中,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后积极筹措资金,全额退赔了两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49,200元,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。我们向法庭重点说明,这一行为不仅弥补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,更重要的是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,减轻了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,符合刑法中“修复性司法”的理念,应作为重要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量。
  关于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客观评价:尽管法庭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我们并未就此进行过度抗辩,而是在认可该认定的基础上,将论述重点放在其具体行为、参与程度以及事后弥补措施上,旨在全面呈现其责任范畴。
  三、法院裁判结果与采纳情况
 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,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、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、系初犯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。法院认定被告人AA犯诈骗罪,数额巨大,同时充分评价了其坦白、退赔谅解等情节。最终判决:
  被告人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(已预缴)。
  在诈骗数额达到“巨大”标准(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通常在3万元以上)且其为主犯的情况下,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体现了法庭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了从轻考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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